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債 權 人 陳勝發 債 務 人 黃致豪即宏勝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320,000元 │106年12月22日起至 │6%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