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仲成即立東建材行 代 理 人 周素蘭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示支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0│上宜工程行羅智民 │合作金庫東台東分行│109年4月30日 │56,000元 │0361686 │立東建材行 │ │ │0│ │ │ │ │ │ │ │ │1│ │ │ │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 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