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救字第1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潘志忠
- 代理人
- 林長振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鈺芳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英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