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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潘志忠
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
相對人
鈺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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