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陳文華
- 相對人
-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九日所為一0九年度司聲一四一號之原裁定廢棄。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四十五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 年裁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度存字第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相對人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45號卷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而109 年9 月9 日所為之原裁定,因擔保金額誤植,應予廢棄,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