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吟
相對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審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88萬元,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1,764,000元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就敗訴之4,116,000元全部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8號判決,並諭知:「除確定部分外,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86%,餘由上訴人負擔(即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聲請確定之訴訟費用分別為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59,212元、62,682元,合計121,894元,第一審相對人就其敗訴部份即1,764,000元本息未上訴而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17,764元(計算式:59,212x1,764,000/5,880,000=17,764,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負擔10分之3即5,329元,聲請人負擔10分之7即12,435元,至未確定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1,448元(計算式:59,212 -17,764=41,448),與第二審訴訟費用62,682元合計為104,130元,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負擔其中86%即89,552元(計算式:104,130x0.86=89,552),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4,881元(計算式:5,329+89,552=94,881),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