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小抗字第4號

109年度救字第4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憶忠施伊玶李立青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東國小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部分:

㈠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㈡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㈠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 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