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上所補正之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000元,即2,000,000元-136,000元=1,8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