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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楊憶忠施伊玶李立青

  • 上訴人
    林家維即桀翱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家維即桀翱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盛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2人間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5日本院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建簡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 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東建簡字第5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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