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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張鼎正

  • 原告
    余進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 請 人 余進興 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王品涵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400 元(6×40×10 -1,000 =1,4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 聲請人。 二、聲請人應陳報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原僅提供第2頁及第3頁,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並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聲請更生前每月清償債務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據聲請人陳報債務總金額為543,870元(見本院卷第9頁),復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編號6所載,107年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為1,706,2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是否正確?若是,請說明有何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若否,則請一併更正。 五、又聲請人提出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所示,107年及108年有多筆由余○○、余○○、余○○及陳○○轉入金額數仟元至數萬元不等之款項(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4頁),上開款項之性質為何?為何未列入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又上開明細僅提供至108年12月9日,下方資料並未完整呈現,請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是否有其他銀行或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帳戶?若有,請一併提出(請使用影印方式,勿用手機翻拍,以避免遮蔽字體或模糊不清)。 六、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詹○○之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七、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或勞保退休金?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則免提出;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使用影印方式,勿用手機翻拍,以避免遮蔽字體或模糊不清) 九、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請提出借貸證明,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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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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