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他項權利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楊憶忠
- 原告臺東縣蘭嶼鄉公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夏曼.迦拉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遊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他項權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 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4定有明文。查原告之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就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各以地號土地稱之)上於民國71年 1月14日經臺東地政事務所以「設定地上權」為登記原因所為之他項權利登記予以塗銷,揆諸上開規定,並依土地法第 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 1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之規定,因本件起訴時751-1、760-1地號土地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各為新臺幣(下同) 35元、280元,以申報地價乘以各該土地面積(單位平方公尺,下同) 再乘以年息10%計算上開土地1年可視同租金之利益分別為126元 、9萬7,748元、《計算式:35×36×10%=126;280×3,491×10 %=97,748》),復依1年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則分別為1,890 元、146萬6,220元。又751-1、760-1地號土地之價額,以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計算,分別為6,840元,488萬7,400元(計算式:190×36=6,840;1,400×3,491=4,887,400 )。茲因上開土地 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逾土地價額,依上開規定,應以上開土地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價 額核定為146萬8,110元(計算式:1,890+1,466,220=1,468,1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5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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