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原 告 林存城建築師事務所即林存城 原 告 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共 同 陳莉溱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1,24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