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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原告
林存城建築師事務所即林存城
原告
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陳莉溱
送達代收人
被告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1,2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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