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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陳兆翔

  • 原告
    姜建宇即福元商行法人
  • 被告
    游國明即脆薯薯食品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姜建宇即福元商行 被   告 游國明即脆薯薯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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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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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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