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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告
姜建宇即福元商行
被告
游國明即脆薯薯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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