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姜建宇即福元商行 被 告 游國明即脆薯薯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