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台灣農業生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俊煌
- 被告
- 林守全
- 被告
- 林妤
- 被告
- 林健民
- 被告
- 林淑芬
- 被告
- 王林淑雯
- 被告
- 林淑琳
- 被告
- 林淑女
- 被告
- 蔡林玉琴
- 被告
- 呂友欽
- 被告
- 呂守義
- 被告
- 高木山
- 被告
- 高濟堂
- 被告
- 高意城
- 被告
- 張日烜
- 被告
- 張麗津
- 被告
- 呂雅文
- 被告
- 呂雅修
- 被告
- 呂慧淑
- 被告
- 林英元
- 被告
- 陳少潔
- 被告
- 蕭德維
- 被告
- 蕭義雄
- 被告
- 蕭綉蓮
- 被告
- 蕭綉英
- 被告
- 李國中
- 被告
- 李國華
- 被告
- 林建南
- 被告
- 劉艷絹
- 被告
- 李秉融
- 被告
- 中華民國
- 上一人代理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
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
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債務
人張日烜將附表所示遺產變價分割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2分之1分
配所得價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張
日烜因分割附表所示遺產所受之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
告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附表:│├─┬──────────────────┬─────┬─────┬─────┤│編│土 地 坐 落│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 ││││(元/每平 ││ ├───┬────┬────┬────┤─────││方公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號│││││││││ │││││││││ ││││││││├─┼───┼────┼────┼────┼─────┼─────┼─────┤│1│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1 │347.69│公同共有1 │1,000元 ││ ││││││分之1 ││├─┼───┼────┼────┼────┼─────┼─────┼─────┤│2│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3 │81.31 │同上│1,000元 │├─┼───┼────┼────┼────┼─────┼─────┼─────┤│3│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4 │198.12│同上│1,000元 │├─┼───┼────┼────┼────┼─────┼─────┼─────┤│4 │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5 │1,507.38 │同上│1,000元 │├─┼───┼────┼────┼────┼─────┼─────┼─────┤│5 │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6 │584.22│同上│1,000元 │├─┼───┼────┼────┼────┼─────┼─────┼─────┤│6 │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7 │185.81│同上│1,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上揭土地面積共計2,904.5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張日烜應繼分32分之1=90,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查報本件被繼承人之姓名、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及其應繼分 比例。 二、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明書;若遺產 中尚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附表所示土地異動索引及以繼承為原因之申請登記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