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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號

原告
台灣農業生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煌
被告
林守全
被告
林妤
被告
林健民
被告
林淑芬
被告
王林淑雯
被告
林淑琳
被告
林淑女
被告
蔡林玉琴
被告
呂友欽
被告
呂守義
被告
高木山
被告
高濟堂
被告
高意城
被告
張日烜
被告
張麗津
被告
呂雅文
被告
呂雅修
被告
呂慧淑
被告
林英元
被告
陳少潔
被告
蕭德維
被告
蕭義雄
被告
蕭綉蓮
被告
蕭綉英
被告
李國中
被告
李國華
被告
林建南
被告
劉艷絹
被告
李秉融
被告
中華民國
上一人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

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

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債務

人張日烜將附表所示遺產變價分割由兩造依應繼分各32分之1分

配所得價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張

日烜因分割附表所示遺產所受之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

告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附表:│├─┬──────────────────┬─────┬─────┬─────┤│編│土 地 坐 落│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 ││││(元/每平 ││ ├───┬────┬────┬────┤─────││方公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號│││││││││ │││││││││ ││││││││├─┼───┼────┼────┼────┼─────┼─────┼─────┤│1│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1 │347.69│公同共有1 │1,000元  ││ ││││││分之1 ││├─┼───┼────┼────┼────┼─────┼─────┼─────┤│2│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3 │81.31 │同上│1,000元  │├─┼───┼────┼────┼────┼─────┼─────┼─────┤│3│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4 │198.12│同上│1,000元  │├─┼───┼────┼────┼────┼─────┼─────┼─────┤│4 │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5 │1,507.38 │同上│1,000元  │├─┼───┼────┼────┼────┼─────┼─────┼─────┤│5 │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6 │584.22│同上│1,000元  │├─┼───┼────┼────┼────┼─────┼─────┼─────┤│6 │臺東縣│池上鄉 │大池│587 │185.81│同上│1,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上揭土地面積共計2,904.5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 ││張日烜應繼分32分之1=90,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查報本件被繼承人之姓名、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及其應繼分
  比例。
二、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明書;若遺產
  中尚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附表所示土地異動索引及以繼承為原因之申請登記資料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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