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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楊憶忠李立青施伊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皇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法定代理人
林連堂
法定代理人
林一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4,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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