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堂
- 法定代理人
- 林連堂
- 法定代理人
- 林一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伍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4,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