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蔣麗雀
- 訴訟代理人
- 李泰宏律師
- 被告
-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來助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①「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②「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訴請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同段000建號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乙節,顯係在行使系爭不動產所有人之妨害除去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