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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欣
代理人
郭玉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收受如附表所示證券1紙,惟
    公司內部轉交時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請求宣
    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
    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
├─┼───────┼─────┼──────┼───────┼────────┼────────┼──┤
│1 │優品行        │彰化商業銀│108年10月31 │37,400元      │NN6974383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    │
│  │薛秀英        │行台東分行│日          │              │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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