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除字第16號聲 請 人 林仲成即立東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遺失,業經本院以109 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 年5 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 │支票 109 年度除字第16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上宜工程│合作金庫東│109 年4 月30日│56,000元 │0361686 │ │ │行羅智民│台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