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1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林仲成即立東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遺失,業經本院以109 度
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 年5 月19日
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
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
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
│支票 109 年度除字第16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上宜工程│合作金庫東│109 年4 月30日│56,000元 │0361686 │
│ │行羅智民│台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