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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鼎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林仲成即立東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遺失,業經本院以109 度
    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 年5 月19日
    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
    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
    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
│支票                                           109 年度除字第16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上宜工程│合作金庫東│109 年4 月30日│56,000元  │0361686   │
│    │行羅智民│台東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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