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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王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9,544元 95年1月18日起 至95年2月17日止 18.25% 無 無   95年2月1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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