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宋金梅
- 相對人
-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No-451323),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1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CH-No-451323),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到期日為109年8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09年8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未屆到期日部分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