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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2號

110年度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長宜李立青施伊玶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相對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案經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以109年度東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部分: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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