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29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馬培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298號

聲請人
杞添寿
聲請人
杞添國
聲請人
廖杞芙蓉
聲請人
陳杞欲麗
聲請人
杞彩鑾
聲請人
杞彩霞
聲請人
杞裕元
聲請人
杞臣紜
聲請人
杞裕杰
聲請人
杞旻真
聲請人
杞素蘭
聲請人
杞燕瓊
聲請人
共同指定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故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先順序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其等合法拋棄繼承權時,次順序繼承人始得繼承。惟次順序之繼承人倘於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即已死亡,斯時其業無權利能力,無從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自不生由其繼承後,再由其繼承人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繼承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1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鍾江中於民國91年10月23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先於鍾江中死亡,應由第三順序繼承人即杞鐘𪹁繼承,然繼承人杞鐘𪹁亦已於101月8月15日死亡,故由孫子女即聲請人杞添寿、杞添國、廖杞芙蓉、陳杞欲麗、杞彩鑾、杞彩霞、杞裕元、杞臣紜、杞裕杰、杞旻真、杞素蘭、杞燕瓊代為表示拋棄繼承,並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債權移轉通知函等件為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代杞鐘𪹁拋棄對被繼承人鍾江中之繼承權,鍾江中係於91年10月23日死亡,而鍾江中死亡時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子女鍾子授、鍾春男、黃鍾牡丹、鍾鳳嬌、鍾春旺、鍾子英於91年11月12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又其孫子女鍾明宏、鍾菁芳、鍾宇豐、鍾正宏、鍾惠芳、鍾正茂、黃振益、黃瀞瑩、黃泉智、吳昀臻、鍾銘、鍾見綸、李鍾寧、李鍾岑、鍾耀葵、曾孫子女陳鵬俊、陳品碩、鍾亦婷、黃日亘、張瑄宸於110年12月6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均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1年度繼字第77號卷宗查核無誤。再被繼承人鍾江中之第二順序繼承人鍾士、鍾廖𢱤先於鍾江中死亡,原本應由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即杞鐘𪹁繼承,然杞鐘𪹁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鍾明宏等人於110年12月6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前業已死亡,無權利能力,自無從成為鍾江中之繼承人,故聲請人聲請代杞鐘𪹁拋棄對鍾江中之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29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