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29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杞添寿
- 聲請人
- 杞添國
- 聲請人
- 廖杞芙蓉
- 聲請人
- 陳杞欲麗
- 聲請人
- 杞彩鑾
- 聲請人
- 杞彩霞
- 聲請人
- 杞裕元
- 聲請人
- 杞臣紜
- 聲請人
- 杞裕杰
- 聲請人
- 杞旻真
- 聲請人
- 杞素蘭
- 聲請人
- 杞燕瓊
- 聲請人
- 共同指定
- 送達代收人
- 游孟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故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先順序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其等合法拋棄繼承權時,次順序繼承人始得繼承。惟次順序之繼承人倘於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即已死亡,斯時其業無權利能力,無從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自不生由其繼承後,再由其繼承人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繼承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1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鍾江中於民國91年10月23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先於鍾江中死亡,應由第三順序繼承人即杞鐘𪹁繼承,然繼承人杞鐘𪹁亦已於101月8月15日死亡,故由孫子女即聲請人杞添寿、杞添國、廖杞芙蓉、陳杞欲麗、杞彩鑾、杞彩霞、杞裕元、杞臣紜、杞裕杰、杞旻真、杞素蘭、杞燕瓊代為表示拋棄繼承,並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債權移轉通知函等件為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代杞鐘𪹁拋棄對被繼承人鍾江中之繼承權,鍾江中係於91年10月23日死亡,而鍾江中死亡時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子女鍾子授、鍾春男、黃鍾牡丹、鍾鳳嬌、鍾春旺、鍾子英於91年11月12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又其孫子女鍾明宏、鍾菁芳、鍾宇豐、鍾正宏、鍾惠芳、鍾正茂、黃振益、黃瀞瑩、黃泉智、吳昀臻、鍾銘、鍾見綸、李鍾寧、李鍾岑、鍾耀葵、曾孫子女陳鵬俊、陳品碩、鍾亦婷、黃日亘、張瑄宸於110年12月6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均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1年度繼字第77號卷宗查核無誤。再被繼承人鍾江中之第二順序繼承人鍾士、鍾廖𢱤先於鍾江中死亡,原本應由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即杞鐘𪹁繼承,然杞鐘𪹁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鍾明宏等人於110年12月6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前業已死亡,無權利能力,自無從成為鍾江中之繼承人,故聲請人聲請代杞鐘𪹁拋棄對鍾江中之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