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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兆翔

原告
曾永昆
送達代收人
方立凱
被告
軒翔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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