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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楊憶忠吳俐臻張鼎正

上訴人
即被告
提娜生物科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5,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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