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提娜生物科技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5,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