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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施伊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09年
    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109年11
    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
    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
    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表
┌──────────────────────────────────────────────────────────────────┐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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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東台東分行│109年3月15日          │8,820元         │0377502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    │
│0│                  │                  │                      │                │                │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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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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