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陳英豪即豪閃小吃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陳英豪即豪閃小吃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5659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1,89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15659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