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債 權 人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岸公教渡假中心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代 理 人 高昱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富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宏富達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登記於臺中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