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潘子銘即翊新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潘子銘即翊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子銘即翊新工程行於108年01月24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01月24日起至113年01月23日止。詎料債務人潘子銘即翊新工程行於110年08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87,887元 110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