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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延期清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
羅聖昆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一○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起至一百一十年八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起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已確定。債務人具狀稱原有正常履行更生方案,惟因110年2月24日起執行觀察勒戒,並提出臺東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影本為證。經查可認係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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