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張志郎
- 相對人
-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No-451301),內載憑票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無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CH-No-451301),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到期日為109年10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09年10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