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郭韋呈
- 相對人
- 吳正雄即駿德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一)本金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二)本金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到期日為110年8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0年8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333,1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