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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聲請人
林慕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10年度裁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4,216,16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年7月2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受理在案,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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