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鄧景棟(原名:鄧岳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 請 人 鄧景棟(原名鄧岳林)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坤校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4,590元(13×43×10-1, 000=4,59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陳報民國108年2月4日起至110年2月3日止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三、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維瑄實業社,擔任兼職人員,該商號為聲請人投保之薪資為2萬4,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110年2月份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或單據。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請聲請人提出109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受扶養人甲○○之108、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甲○○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 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八、請聲請人確認是否以10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2,388元之1.2倍即1萬4,866元作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計算(扶養費用另計)?若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倘聲請人欲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高於該數額,應就其每月各項必要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向本院陳報,並請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1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請聲請人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十、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一、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十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及毀諾之原因、聲請人於「協商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聲請人「毀諾時」每月收入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如有「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