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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施伊玶

聲請人
鄧景棟(原名鄧岳林)
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4,590元(13×43×10-1,
    000=4,59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陳報民國108年2月4日起至110年2月3日止之每月實
    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資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
    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
    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三、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維瑄實業社,擔任兼職人員,該商號為
    聲請人投保之薪資為2萬4,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工
    作收入情形,並提出110年2月份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或單
    據。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 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五、請聲請人提出109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
    受扶養人甲○○之108、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
    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
    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
    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甲○○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
    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
    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
    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
    納保費金額。
八、請聲請人確認是否以10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
    萬2,388元之1.2倍即1萬4,866元作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
    之計算(扶養費用另計)?若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
    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
    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倘聲請人欲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高於
    該數額,應就其每月各項必要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
    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向本院陳報,並請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
    性。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1項已列舉
    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請聲請人特別
    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
    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
    用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
    權利者。
十、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
    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一、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
      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十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惟嗣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及毀諾之原因、
      聲請人於「協商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聲請
      人「毀諾時」每月收入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數
      額各為何?如有「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
      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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