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曾永昆、軒翔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曾永昆 送達代收人 方立凱 被 告 軒翔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