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寶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黃寶琴 訴訟代理人 黃紋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早安美芝城早餐店等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①本件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79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300元,故土地部分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98,700元(計算方式:7925,300元=1,998,700元);②請求返還 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號房屋部分,該屋民國109年課 稅現值合計380,000元(計算式:住家168,900元+營業123,7 00元+非住非營87,400元=380,000元),有109年臺東縣稅務 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茲先就上開請求返還土地、房屋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37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4,562元,請原告限期繳納。至原告請求返還房屋稅部分,並未提出具體請求金額,是此部分暫不核定,俟原告具體提出請求金額後再予核定補繳,附此敘明。 二、提出被告早安美芝城早餐店之經營人姓名、最新戶籍資料及被告林紫晴之最新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