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施伊玶

原告
楊鳳崗
原告
劉亞倫
原告
劉語喬
原告
紀雅玲
原告
德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雄
兼上5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
被告
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沛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民國110年2月9日第七屆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會之選舉無效,至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應將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第六、七屆管理委員會主委財物移交清冊,及管理委員會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2月10日止收入支出帳目會計原始憑證及帳薄予原告閱覽、影印。核其2項聲明均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計算式:1,650,000×2=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