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羅皓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皓鴻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慕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後,原告復具狀縮減訴之聲明,依原告具狀變更後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下同)421萬6,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778元,本院110年5月31日所為原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則應予廢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