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盈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林盈誠 黎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華、方德壽、鍾誠君、奕輝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 款規定請求本院先行調解、再行審判,未據繳納聲請費或裁判費。查原告林盈誠、黎美玲聲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180萬2,0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2,000元(如調解不 成立,上開已繳之聲請費得於應繳之裁判費扣抵),爰命原告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