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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施伊玶

原告
鴻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被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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