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黃柏仁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 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展弘間請求代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報為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1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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