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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柏仁

原告
吳韋志

吳尚芬

吳尚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提娜生物科技企業社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9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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