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吳韋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吳韋志 吳尚芬 吳尚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提娜生物科技企業社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9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