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7號
- 原告
- 吳韋志
吳尚芬
吳尚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提娜生物科技企業社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9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