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提娜生物科技企業社、吳信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提娜生物科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5,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