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曾文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文科 曾麗文 曾婉柔 曾國奕 曾婉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就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