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文科
曾麗文
曾婉柔
曾國奕
曾婉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就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曾麗文
曾婉柔
曾國奕
曾婉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就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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