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駿鎧輪胎有限公司、陳玉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駿鎧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證券1紙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公告於本院牌示處及張貼於司法院電子公佈欄,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梁裕源 臺東地區農會 109年11月30日 32,000元 FA0000000 駿鎧輪胎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