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09年
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109年11
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
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
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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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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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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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東台東分行│109年3月15日 │8,820元 │0377502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 │
│0│ │ │ │ │ │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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