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09年 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109年11 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 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坤校 附表 ┌──────────────────────────────────────────────────────────────────┐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0│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東台東分行│109年3月15日 │8,820元 │0377502 │翔育股份有限公司 │ │ │0│ │ │ │ │ │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