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鵬
- 原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莊宇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莊宇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宇彤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432元,專案補償款30837元,共計新臺幣4426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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