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芳偉
- 當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陳真瑋即灝恩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債 務 人 陳真瑋即灝恩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73,875元 111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5% 111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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