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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邱佩馨即環鄉自行車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00,000元 111年6月1日起 至111年11月10日止 1% 111年7月2日起 至111年11月10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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