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債務人
- 邱佩馨即環鄉自行車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00,000元 111年6月1日起 至111年11月10日止 1% 111年7月2日起 至111年11月10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