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債務人
- 百里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3662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47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33662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