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品盛彩印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秋隆
- 相對人
- 沈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No-550323),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6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CH-No-550323),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1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