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謝清彥(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已以111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而本院既已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系爭裁定、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務簡復表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多元化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